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7日证监许可20121589号文核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
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的
其他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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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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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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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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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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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设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29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杭州景林景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
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
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资本市场一部总经理,西安企业资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武文俊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历任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现任上海景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倬迈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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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霄琴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石化茂名分公司财务部副处长、北京明桦长
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先和润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闫晓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南方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中国有赞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现任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总裁,ISP GLOBAL LTD.独立非执行董事,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科资
本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人员、东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德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海洋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国开行总行国际金融局政策协调处科长,巴
克莱银行投行部(伦敦)职员(学习交流),国开行香港分行公司业务处/资金处副处长,
国开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投委会委员,芯鑫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
新凤祥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担任首席投资官。
姚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科员,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副主任,现任高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松树铭志(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图鸿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管理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成善栋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科员、科长,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管理信
息部总经理、副行长,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史雯女士,监事,文学学士。历任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监办助理,五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宁波星邻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南京五星桃花源生态农业
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南京启橙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监事。
张剑女士,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通分所审计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总监助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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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民商法学硕士。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
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基金经理。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学历。历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
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信息官。
王娟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总监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行政部总监、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
周密先生,总经理助理,管理学学士。历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区负责人、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区总经理助理、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副总
监、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部门负责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部总监,渠道销售部总监。
孟楠女士,法律硕士。曾任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投研助理、投资经理助理及投资主办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
孙晔伟先生,简历同上。
李坤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信评与债券研究部信评分析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收研
究部副总监、固收三部副总监、公募固收部副总监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总监。
杨严女士,经济学博士。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国际业务部结算员,民生通惠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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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价格;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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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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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
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
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
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
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
制度和反洗钱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
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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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
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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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十五号鑫茂大厦北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倪彤欣
联系电话:(010)6516961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217 亿元。三十余年来,广发银行
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
每一个脚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3.51 万亿元、总负债 3.23 万亿元、实现营
业收入 696.78 亿元,净利润 160.19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
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田卫来先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具有二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综合金
融、公司信贷等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2013 年 4 月加入广发银行,先后担
任支行行长、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2023 年 7 月,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经
验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
司高管,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9
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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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资产规模 37,887.87 亿元,其中托管 69 只证券投资基金,规模 4,322.48 亿元。广发银
行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
广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
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
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 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
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
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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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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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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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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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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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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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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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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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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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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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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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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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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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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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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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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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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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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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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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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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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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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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03-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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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 78 号升龙广场 2 单元 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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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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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转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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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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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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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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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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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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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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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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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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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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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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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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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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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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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6 层 601-7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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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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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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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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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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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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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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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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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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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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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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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热线:010-5942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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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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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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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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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储德军
客服电话:010-6504248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4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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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223 室
法定代表人:付钢
客服电话:021-6880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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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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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法定代表人:姚晓枫
客服电话:021-5226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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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47)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6498989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48)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4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1)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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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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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3)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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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5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5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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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5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60)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61)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400-803-2733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6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www.kenterui.jd.com
(6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64)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021-205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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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8224-888
公司网址:www.jfz.com
(66)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67)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www.ppwfund.com
(6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70)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71)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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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永利
客服电话:95162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72)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第 5 层、第 11 层 04 单元、第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客服电话:400-820-9133
公司网址:www.htfutures.com
(7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7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95536.com.cn
(7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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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7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8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8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8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8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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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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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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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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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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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0351-8686690
公司网址: http://www.i618.com.cn
(9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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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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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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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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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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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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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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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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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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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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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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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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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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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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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0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0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0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0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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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0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0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10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09)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11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111)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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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1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1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13)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114)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11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116)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服电话:400-866-6689
公司网址: www.hczq.com
(11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18)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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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956011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119)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20)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om
(12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79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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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钱江世纪城润奥商务中心(T2)
法定代表人:王国海
电话:0571-8821 6888
传真:0571-8821 6999
联系人:李幸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智春、李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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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740601,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740602。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元) 0.01 0.01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元) 0.01 0.01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份) 0.01 0.01
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份) 0.01 0.01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降级,若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
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该
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取消升降级业务后,如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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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持有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 B 类基金份额,可先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业务后再办理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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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2 年 11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89 号文件
核准募集。募集期从 2013 年 1 月 4 日到 2013 年 1 月 23 日止,共募集了 573,358,755.5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427 户。本基金的类型为货币市场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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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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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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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
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
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1 日(包括该日)将赎回款
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到账时
间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0.01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含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对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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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各销售机构(含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
有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当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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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1)不征收强制赎回费用时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资
者赎回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
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例 3: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100 元,T 日该投资者
赎回 5 万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5 万份,足以弥补其
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益-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
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
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
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
前累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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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4: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投资
者赎回 99,9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100 份,按照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900/100,000)=-999 元
赎回金额=99,900×1.00-999=98,901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99,9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8,901 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 元。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 43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 元。
(2)征收强制赎回费用时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6: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1,000 万份,当日申请部分赎回 800 万份,
假定该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50,000 万份,赎回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600 元,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8,000,000-500,000,000×1%)×1.00×1%=30,000.00 元
赎回金额=8,000,000×1.00-30,000.00=7,970,000.00 元
即:投资者 T 日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 800 万份,赎回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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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为 1,600 元,赎回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不结清,在征收强制赎回费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7,970,000.00 元。
例 7: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1,000 万份,未付收益为-2000 元,当日申
请部分赎回 800 万份,假定该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50,00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8,000,000-500,000,000×1%)×1.00×1%=30,000.00 元
赎回金额=8,000,000×1.00-30,000.00=7,970,000.00 元
即:投资者 T 日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 800 万份,未付收益为-2,000 元,赎
回后剩余的基金份额可以弥补当前的负收益,在征收强制赎回费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7,970,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
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
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
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8: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1,000 万份,未付收益为-20000 元,当日申
请部分赎回 999 万份,假定该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50,00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8,000,000-500,000,000×1%)×1.00×1%=30,000.00 元
赎回金额=8,000,000×1.00+9,990,000/10,000,000×(-20,000)-30,000.00=7,950,020.00
元
即:投资者 T 日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 800 万份,未付收益为-2,0000 元,赎
回后剩余的基金份额不能弥补当前的负收益,在征收强制赎回费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7,950,020.00 元。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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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9:某投资者 T 日申请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1,000 万份,假定该日
本基金总份额为 50,000 万份,赎回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00-500,000,000×1%)×1.00×1%=5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00×1.00+2,000-50,000.00=9,952,000.00 元:
即:投资者全部赎回其持有的 1,000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为 2,000 元,赎回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全部结清,在征收强制赎回费时,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9,952,000.00 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额的 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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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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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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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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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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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力求获得超过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经济运行状况,预测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
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形成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根
据各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信用水平,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的重要指标,在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趋势预测的前提下,制定
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提高组合的久期,以最大
程度获取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资本利得;预测市场利率将进入上升通道时,本基金将缩短组
合久期,降低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并增加再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将在整体配置策略和久期策略的基础上,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
等级、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套利策略主要包括两方面:(1)跨市场套利。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
要素不同,使得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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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
场套利操作。(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
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
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
于债券的策略。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相对较长期限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
本基金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
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
和银行存款、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
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决策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投资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各类投资、研究业务应都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
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
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应制定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
施措施。
(3)独立性原则。公司基金资产、其他委托资产和固有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离;投
资、研究、决策、交易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不同的基金要独立
运作,分别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严格授权原则。授权制度是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核心,必须贯穿于公司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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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全过程;
(6)研究制约原则。任何基金投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有研究支持的基础之上。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
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
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
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
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
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
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的业绩分别进行
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核部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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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
得超过 240 天;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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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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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权证;
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③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④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⑤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1)、(12)、(13)中①、(15)、(16)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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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
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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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债券 5,919,556,230.18 58.99
资产支持证券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85,571,097.77 18.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序号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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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9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81 9.49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债券 579,677,091.76 6.3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79,677,091.76 6.33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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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82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1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45%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工作日数据计算。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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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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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月25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日至 2013 年 3.6088% 0.0036% 1.2788% 0.0000% 2.3300% 0.0036%
日-2014 年 12 5.1201% 0.0071% 1.3688% 0.0000% 3.7513% 0.0071%
月 31 日
日-2015 年 12 3.6648% 0.0061% 1.3687% 0.0000% 2.2961% 0.0061%
月 31 日
日-2016 年 12 2.5177% 0.0044% 1.3725% 0.0000% 1.1452% 0.0044%
月 31 日
日-2017 年 12 3.6840% 0.0021% 1.3688% 0.0000% 2.3152% 0.0021%
月 31 日
日-2018 年 12 3.4704% 0.0024% 1.3688% 0.0000% 2.016% 0.0024%
月 31 日
日-2019 年 12 2.2445% 0.0010% 1.3688% 0.0000% 0.8757% 0.0010%
月 31 日
日-2020 年 12 1.8935% 0.0027% 1.3725% 0.0000% 0.5210% 0.0027%
月 31 日
日-2021 年 12 1.9469% 0.0011% 1.3688% 0.0000% 0.5781% 0.0011%
月 31 日
日-2022 年 12 1.6929% 0.0015% 1.3688% 0.0000% 0.3241% 0.001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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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日-2024 年 6 0.9140% 0.0012% 0.6825% 0.0000% 0.2315% 0.0012%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 起 至 2024 38.2458% 0.0045% 15.6563% 0.0000% 22.5895% 0.0045%
年 6 月 30 日
注:自2023年9月6日起,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调整为“每
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42.0866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
注:自2023年9月6日起,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调整为“每
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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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的比较
自2023年9月6日起,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调整为“每日分
配、按日支付”。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为建仓期,截止到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组合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图示日期为2013年1月
自2023年9月6日起,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调整为“每日分
配、按日支付”。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为建仓期,截止到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组合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图示日期为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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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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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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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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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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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估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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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赎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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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十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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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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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
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
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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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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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媒介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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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在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并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
基金份额及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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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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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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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化对货币市
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变
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
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
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
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
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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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个券和久期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其实施延期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导致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无法得到及时确认、
赎回款项无法得到及时支付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
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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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
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的
其他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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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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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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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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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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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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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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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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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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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赎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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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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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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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力求获得超过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经济运行状况,预测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
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形成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根
据各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信用水平,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的重要指标,在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趋势预测的前提下,制定
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提高组合的久期,以最大
程度获取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资本利得;预测市场利率将进入上升通道时,本基金将缩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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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久期,降低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并增加再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将在整体配置策略和久期策略的基础上,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
等级、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套利策略主要包括两方面:(1)跨市场套利。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
要素不同,使得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
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
场套利操作。(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
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
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
于债券的策略。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相对较长期限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
本基金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
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
和银行存款、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
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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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其中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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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权证;
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③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④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⑤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1)、(12)、(13)中①、(15)、(16)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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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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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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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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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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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5 号鑫茂大厦北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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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其中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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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权证;
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③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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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⑤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1)、(12)、(13)中①、(15)、(16)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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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本基金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确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可以提前支取,但应
继续按照原有利率计提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未签订有关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本基金发生定
期存款提取支取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4)凡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重大事件的,基金托管人应不迟于第 2 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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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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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有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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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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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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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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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对帐单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
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官方微信服务号提供网上交易、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
务。
公司网址:www.ca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cafund.com
微信服务号:长安基金微理财
五、资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
认、公司最新公告、市场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提交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发送定制信息。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
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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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机构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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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代销机构的公告。
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家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职务的公告。
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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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构的公告。
司为长安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长安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的公告。
期前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假期前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情况的公告。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与申购和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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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次更新摘要。
前三个工作日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节前三个工作日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的公告。
公告。
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公告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的代销机构并参与申购和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及其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基煜基金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类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
率优惠的公告。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关事宜的公告。
机构并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业务的公告以及长安基金关于参加数
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告。
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其摘要。
前二个工作日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在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类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活动的公告。
有限公司开放式公募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
数熔断情况下所管理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放时间的公告。
的公告。
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
要。
的公告。
优惠活动的公告。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以及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
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费率优惠的公告。
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摘要。
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率、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
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钱景财
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率、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旗下基金在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
公司和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次申购、追加金额的单笔最低要求以及最低保有份额限制的公告。
率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公募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以及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类网上直销基金转
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摘要。
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赎回、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费率优惠的公告。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的公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网上银
行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
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的公告。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摘要。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回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优惠的公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袁丹旭任职公告。
提示性公告。
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摘要。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资基金托管协议、关于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
行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摘要。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司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及掌上银行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摘要。
惠的公告。
投业务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
赎回、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率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基金托管协议。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摘
要。
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业务的公告。
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投投资业务的公告。
理职务的公告以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更新、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的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
告。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构的公告。
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累计净值的公告。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售有限公司与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务的公告。
公告。
投投资业务的公告。
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公告。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动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务的公告。
机构的公告。
的公告。
公告。
的公告。
购、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务的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
场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的公告。
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公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端午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定期定
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并调整最低申购金额与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740601_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的公告。
金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售机构的公告。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离任公告。
购、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构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购、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的公告。
计净值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限制金额的公告。
构的公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机构的公告。
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金额的公告。
购、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业务的公告。
公告。
购、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告。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